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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与其实施情形

本公司退休制度依据我国劳动基准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办理,包括:

1. 劳动基准法(旧制)年资:采退休金确定给付制


  • 员工退休申请:员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工作十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得自请退休。

  • 员工退休金支付:以核准员工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为员工退休金基数计算标准。按员工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惟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因执行职务致符合强制退之员工,其退休金依前述规定加给20%。

  • 员工退休准备金提拨:本公司依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员工之每月薪资总额,按月提拨百分之二存储于员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中,确保其不得作为让与、扣押、抵销或担保之标的。另本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员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若该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成就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退休条件之员工,依法计算之退休金数额者,本公司即于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拨其差额。

  • 员工退休金监督:于民国76年1月起依法成立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每四年改选一次,以复核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数额、存储支用、给付等事宜,确保劳工权益。

2. 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制)年资:采退休金确定提拨制


  • 公司按月提拨6%退休金:依据劳工保险局发布的「劳工退休金月提缴工资分级表」,每月提拨员工工资的6%至员工个人退休金专户。

  • 员工个人退休金自提:员工亦可以依照个人意愿,在其每月工资6%的范围内自愿提缴退休金。